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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  228爆發時,民進黨人大多還沒出生,台獨理念也還未成熟。當時全省中共黨員不過50、60人,對大局沒有影響力。黨員各自為戰並無統一領導,因為中共台灣省工委書記蔡孝乾不知下落。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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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  與228直接相關的主角是國民黨,最有資格講話的也是該黨,可惜國民黨早已失語,任憑民進黨誑語。在228發生70周年的今天,北京只好出面,直接跟綠營爭奪話語權。主角失語,配角誑語,北京鞭長莫及,遂讓228的本質撲朔迷離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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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  前中研院院長翁啟惠涉入浩鼎案被控貪汙,檢方22日開庭時,認為翁啟惠利用院長的身分收賄,因此當庭聲請變更起訴法條,將原本的「不違背職務收賄罪」改為刑度較重的「違背職務收賄罪」,翁啟惠最重恐被判無期徒刑。

      「不違背職務收賄罪」和「違背職務收賄罪」,雖然字面上只差了一個字,但兩者的刑度差別相當大。不違背職務收賄罪是指公務員對於「職務上之行為」,要求、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者,可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;而「違背職務收賄罪」則是公務員對於「違背職務之行為」,要求、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者,可處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。兩者之間最大的差別就在於收賄人是否「違背職務」。

      「違背職務」指的是公務員在職務範圍內「應為而不為」或「不應為而為」及超過職務範圍的行為,例如A建商承包某政府工程,卻未依合約規定施工台灣地方特產介紹,依法不能通過驗收,但承辦公務員卻接受A建商行賄,讓工程順利通過驗收,該公務員就是「違背職務」。

      而「不違背職務」指的是在公務員職務範圍內可以做、應該做的事情,如A建商照著合約施工,依法可以通過驗收,但A建商仍向承辦公務員行賄,希望早點通過驗收,這樣的行為就「不違背職務」,但兩個案例同樣都有行賄、收賄的犯罪行為。

      至於行賄者,若涉及違背職務之行賄行為,可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,得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;而在民國100年立法院也通過增訂「不違背職務行賄罪」,明訂「關於不違背職務之行為,行求、期約或交付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者,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罰金。」讓以往只要不涉及違背職務,行賄者就無罪這樣「收錢有事、給錢沒事」的不當行為走入歷史。



      228爆發時,民進黨人大多還沒出生,台獨理念也還未成熟。當時全省中共黨員不過50、60人,對大局沒有影響力。黨員各自為戰並無統一領導,因為中共台灣省工委書記蔡孝乾不知下落。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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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  (中央社記者李晉緯台北21日電)SBL富邦的林書緯、魏維,今天聯手在明星賽的技術挑戰賽,流暢的闖過各項挑戰,拿下今年的冠軍,兩人決定用新台幣兩萬元獎金好好犒賞自己。 第14屆超級籃球聯賽(SBL)明星賽在新北市的新莊體育館進行,其中技術挑戰賽是首次採雙人合作賽制,除標準的S型過人、三分投射、地板傳球、胸前傳球外,更加入了新元素「空中接力」的挑戰。 第一輪的比賽中,達欣的王子綱三分球一次命中、呂繼而的胸前傳球也是一次出手就完成,兩人只花了37秒就完成,是首輪成績最好的一組;台啤于煥亞的三分球耽擱了一點時間才投進,李愷諺則是胸前傳球卡關,兩人花了1分12秒才完成,成績在各組中墊底。 在比較各組成績後,前3名的王子綱/呂繼而、林書緯/魏維、施晉堯/吳家駿獲得晉級第2輪的機會。 第2輪的比賽中,第1組上場的施晉堯/吳家駿只花了31秒就完成,成績比前一輪各組都好,給足對手壓力。 第2組上場的林書緯/魏維,不論三分球、胸前傳球、空中接力都一氣呵成的完成挑戰,以25秒成績超越第1組的施晉堯/吳家駿。 以第1名成績晉級的王子綱/呂繼而,次輪表現略失水準,花了39秒才完成。 最後由林書緯/魏維抱走本季SBL明星賽技術挑戰賽的冠軍,並帶回兩萬元獎金。 林書緯說,兩人來參加就想要贏,比賽中他們表現出決心,果然最後拿下冠軍。 魏維則說,比賽中的三分線投射成績是關鍵,當時他餵球給林書緯讓他比較好投;另外,有了第1趟的經驗後,第2趟的比賽就比較流暢。 至於獎金的部分,林書緯、魏維決定一起享用,兩人打算約出去玩,好好用這筆錢犒賞一下自己。1060121



      前中研院院長翁啟惠涉入浩鼎案被控貪汙,檢方22日開庭時,認為翁啟惠利用院長的身分收賄,因此當庭聲請變更起訴法條,將原本的「不違背職務收賄罪」改為刑度較重的「違背職務收賄罪」,翁啟惠最重恐被判無期徒刑。

      「不違背職務收賄罪」和「違背職務收賄罪」,雖然字面上只差了一個字,但兩者的刑度差別相當大。不違背職務收賄罪是指公務員對於「職務上之行為」,要求、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者,可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;而「違背職務收賄罪」則是公務員對於「違背職務之行為」,要求、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者,可處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。兩者之間最大的差別就在於收賄人是否「違背職務」。

      「違背職務」指的是公務員在職務範圍內「應為而不為」或「不應為而為」及超過職務範圍的行為,例如A建商承包某政府工程,卻未依合約規定施工,依法不能通過驗收,但承辦公務員卻接受A建商行賄,讓工程順利通過驗收,該公務員就是「違背職務」。

      而「不違背職務」指的是在公務員職務範圍內可以做、應該做的事情,如A建商照著合約施工,依法可以通過驗收,但A建商仍向承辦公務員行賄,希望早點通過驗收,這樣的行為就「不違背職務」,但兩個案例同樣都有行賄、收賄的犯罪行為。

      至於行賄者,若涉及違背職務之行賄行為,可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,得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;而在民國100年立法院也通過增訂「不違背職務行賄罪」,明訂「關於不違背職務之行為,行求、期約或交付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者,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罰金。」讓以往只要不涉及違背職務,行賄者就無罪這樣「收錢有事、給錢沒事」的不當行為走入歷史。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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